《长安十二时辰》:出卖杀死一人以救几十万人,他的选择正当吗?

剧情吧
2020-05-03 10:51:30

        	

  一定也会有很多人不认同张小敬的选择,看一看张小敬走出地下城后昔日部下与他拱手绝交就可以知道这一点。是世人眼光短浅、心胸狭隘,不能理解张小敬壮士断腕的苦心孤诣吗?不尽然。在他们看来,背叛就是背叛,不会因目的的正确而变得高尚。且不论牺牲了小乙是否一定就能拯救长安百姓,也不论在当时的情境下除了牺牲小乙是否还会有其他的替代性方案,单就把小乙的命和长安几十万百姓的命相比较一事来说,就透着几分荒唐。

  孟子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孟子?告子上》),说明选择的普遍性。古语又云:“良禽择木而栖,良臣择主而事”,说明选择的重要性。今天的人们,更是要经常性地面对各种各样的选择,小到晚饭在哪吃、约哪些人,大到幼儿园择园和高考填报志愿,以及婚恋中对爱我的人和我爱的人的取舍。这些选择都可能带给人们苦恼和困惑。当然,最为艰难的选择莫过于“女朋友和妈妈同时落水,先救哪一个”的两难抉择。一言以蔽之,选择无可回避。人生就是由大大小小的选择题连缀而成的一张试卷,没有选择,不成人生。

  热播剧《长安十二时辰》中,每一个人物都做出了他们的选择。李必选择相信张小敬,为此,他赌上了身家性命。冷血无情的女杀手鱼肠不无幽怨地对张小敬说“你们男人总是选做事,却不选女人”,无疑击中了性别关系紧张的痛点。从这个角度来看,这部剧其实讲述了一个关于选择的故事。当然,给观众留下最深刻印象的莫过于主人公张小敬的选择。

  “长安第一死囚”张小敬临危受命,担负起了拯救长安百姓的重任。为追查恐怖分子龙波的线索,张小敬进入长安地下城,地下城主葛老要张小敬用一个名字跟他交换情报。原来,当年张小敬任万年县不良帅时,安插了不少“暗桩”在葛老的地下城,葛老为此深恶痛绝,发誓一定要把“暗桩”挖出来。张小敬思忖再三,做出了他一生中最为艰难的一个选择,忍痛说出了“暗桩”小乙的名字。小乙慷慨赴死,令人肃然起敬。“五尊阎罗”亲手射杀昔日亲密的战友,唤起观众虐心般的悲壮之感。无疑,从创作方的意图来看,张小敬的选择没有错,从观众的反响来看,似乎也能证明这一点。可是,张小敬出卖“暗桩”真的对吗?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还在张小敬犹豫不决的时候,一旁的公家人姚汝能一再提醒张小敬“别选错”,出卖“暗桩”违反唐律,是要处斩刑的。很明显,这是一种规范评价。张小敬违反了唐律哪一条?剧中没有明确交待。张小敬的行为类似于当代刑法中的泄露国家机密罪,与之对应的,唐律《职制》篇有“漏泄大事”条:“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何为“大事”?唐律中解释:“谓潜谋讨袭及收捕谋叛之类。”“暗桩”的身份信息算不算“大事”,自然有一定的解释余地,即便不算“大事”,也应该属于“非大事应密者”。这样来看,张小敬泄露小乙身份,至少是徒一年半的刑罚,便是定个绞刑,似乎也不过分。电视剧改作斩刑,可看作文艺作品适当的发挥。当然,如果再考虑到人是张小敬杀的,应该还要数罪并罚。

  张小敬不听姚汝能的劝,他的行动理由很简单:“今天什么事情也没有长安几十万人性命重要。”这是典型的舍小家为大家的思路,在法理上叫作紧急避险。依当代规范刑法学的定义,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现代刑法学视域下,紧急避险可以阻却行为的违法性。然而遗憾的是,在唐代,律典中并没有关于紧急避险的一般规定,因而张小敬行为不能被除罪。

  当然,对于已经被定了死罪的张小敬而言,他并不在乎再多背负一个罪名。不过,他应该会在意世人对他的道义评价。法律与道德,关系异常复杂。合法的不一定合理,反之,不合法未见得不合理。所以有必要追问,张小敬的选择在道义上是否正当?

  对这个问题,不同的人给出的答案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毋庸置疑,一定有很多人对张小敬的选择抱持一种同情的理解。毕竟,在极致化的戏剧情境中,张小敬似乎没有更好的选择,要么死一个,要么全都得死,似乎唯一理性的选择就是前者。《长安十二时辰》原著中,李泌(李必)和张小敬讨论过一个问题,假设很多人在一条船上,必须杀一个无辜的人祭献河神,才能保船上的其他人平安,那么要不要杀掉这个无辜的人。两个人的答案都是“要”。这与牺牲小乙以保全长安百姓是一样的逻辑。说到底,张小敬和李必是同一类人,信奉“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人生准则,一旦他们认准了一个目标,愿意不择手段、不惜代价。剧中一开始,李必请张小敬出山,张小敬表明立场:“我办事,不讲规矩。”李必回应:“当不讲者,不讲。”你说他们不讲道德吗?不对,他们有他们的道德观。在他们心目中,所谓道德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张小敬以牺牲小乙为代价,守卫了长安几十万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得远远大于所失,在这个意义上,张小敬的背叛获得了道德的正当性。吊诡的是,张小敬若真是不择手段之人,又是凭什么让昔日的部下和兄弟以性命相托的?至少,电视剧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

  不过,一定也会有很多人不认同张小敬的选择,看一看张小敬走出地下城后昔日部下与他拱手绝交就可以知道这一点。是世人眼光短浅、心胸狭隘,不能理解张小敬壮士断腕的苦心孤诣吗?不尽然。在他们看来,背叛就是背叛,不会因目的的正确而变得高尚。且不论牺牲了小乙是否一定就能拯救长安百姓,也不论在当时的情境下除了牺牲小乙是否还会有其他的替代性方案,单就把小乙的命和长安几十万百姓的命相比较一事来说,就透着几分荒唐。不是说生命无价吗?又如何能够比较?即便是在今天的社会,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是不是就可以无条件地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对这个问题,中国古代的先贤早有答案。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孟子说:“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杨朱学派更为决绝:“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孟子?尽心上》)很明显,早期儒家也好,杨朱一派也好,均坚持一种绝对主义的伦理。在他们心中,世间是有铁律的,不能出卖朋友、不杀无辜之人就是这样的铁律。无论处于什么样的境地,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这些铁律都不得违反。

  总而言之,张小敬的选择像一面聚光镜,将一个极富争议的哲学难题以激动人心的方式呈现于世人面前。用功利主义的天平去称量,张小敬无疑是心怀大爱的英雄;用绝对主义伦理这把尺子去丈量,张小敬的选择却有亏于道义。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此前张小敬以“不义”之名被论处极刑,起因却是为亡友报仇的义举;此番出卖“暗桩”、背叛兄弟,于张小敬的本意,无疑是出于对大仁大义的自然响应,而其行为却落入了传统中国人对“不义”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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